当前位置: 攸县 >> 攸县风景 >> 刑事罪名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环在明知周某(另案处理)购买其银行卡用于赌博上下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以元每张的价格将其本人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贩卖给周某使用,非法获利元。
被告人周某环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在年3月30日至年4月14日之间的银行流水往来总金额为.73元,其中支付结算金额为元;周某环出售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在年3月29日至年4月16日之间的银行流水往来总金额为.43元,其中支付结算金额为元。
另查明,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环主动到攸县公某局莲塘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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