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

湖南省攸县: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广东佛山回到攸县渌田镇后,前往安仁县参加了“三公”赌博活动。4月份开始,徐某某在攸县渌田镇开始组织赌客参与“三公”赌博活动,直到5月2日。期间组织次数约八九次,并且安排了徐某2、刘某在赌场放哨,每人支付报酬元-元/天。

经查明,该赌场一般场次的赌客约十余人,人数多的两场场次的赌客每场有二十余人,每手牌抽水20至元,一般一场次的抽水总额约数千元,其中4月底一天在徐某2家的该场次抽水元,徐飞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水将近5万元。

年6月1日,徐某某向攸县某某局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并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X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攸县。因吸食毒品,于年2月27日被安仁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某某,于年3月19日被攸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年6月1日被安仁县某某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年1月12日被荷塘区某某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年7月1日被攸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9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某某罪,于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某某罪,于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另查明,徐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水将近5万元,扣除赌场买烟、槟榔等的开销,实际违法所得约3万元。

年9月7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飞先行羁押3日,折抵刑期3日,即被告人徐飞的刑期自年9月5日起至年5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飞的违法所得20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gx/3662.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