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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讯(记者/何春林通讯员/任纳旷志高)昨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株洲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显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为湖南省第一档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渌口区、醴陵市、攸县为湖南省第二档次,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茶陵县、炎陵县为湖南省第三档次,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在此次调整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是年10月1日。当时,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为元/月,此次增加了元/月;渌口区、醴陵市、攸县为元/月,此次增加了元/月;茶陵县、炎陵县为元/月,此次增加了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