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

湖南攸县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一教师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23/3/6 19:52:53   
                            

11月2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同时,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上半年至年5月期间,攸县某中学教师周某某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后,全省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从业禁止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置措施,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广泛适用。法院判决禁止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相关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罪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如行为人违反生效判决的从业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次锒铛入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剑护蕾行动”专干赵洁解释道。

教师是学生追梦筑梦的引路人,未成年学生对教师有着天然的信任和依赖。作为教职人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该类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行为,不仅对成长期的孩子造成身体伤害,更会导致心理上的摧残。因此,对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群体的侵害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本案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从业禁止,不仅是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行为的严格限制,也是希望唤起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视。接下来,湖南法院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的衔接,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教职工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扎紧、扎实、扎密预防涉未犯罪案件防护网,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立体格局,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综合株洲中院、攸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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