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征收协议不认可法院这样

发布时间:2023/5/9 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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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由行政征收产生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已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易某1、李某、易某诉称,原告年7月与被告攸县XXX中心、攸县XXX公司以及攸县XXX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的义务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元,原告的义务为在签订协议后将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且与原告所签署的协议不一致,被告支付的补偿款远远低于案涉房屋价值,且被告无权签订涉案协议,致使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攸县XXX办事处辩称,被告根据法律授权具备签订征收协议的法定职权,协议的订立遵守了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恰当,且被告已经行政协议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以及《湖南省事实颁发》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攸县XXX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攸县老城区棚改项目征收工作,有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二、原告诉称的协议签订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与事实不符,案涉协议签订系在与原告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签订后将拆迁款打到原告谭雪英账户,原告主动办理了水、电、气等销户手续,并自愿将钥匙交与工作人员;三、征收房屋的评估公司系被征收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亦及时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救济途径。根据评估结果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结合原告房屋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原告房屋征收总补偿金额元,该价格公平合理且略高于市场价值,该款项已向原告支付到位;四、原告要求撤销协议,明显依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攸县XXX中心、攸县XXX公司与被告攸县XXX办事处辩论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原告谭某系原告易某1、易某2之母,原告李某系谭某之儿媳。年,原告谭某与丈夫易父在攸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为攸房权证攸字第0××0号,后加建杂屋面积为14.11平方米。年10月15日,攸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布,原告谭某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内。

年3月10日,湖南某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谭某、易父的所有的位于城关镇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为元。年7月21日,被告攸县xxx中心作为甲方,原告谭某、易某2作为乙方即被征收人,攸县XXX办事处作为丙方,攸县XXX公司作为丁方,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现原告房屋已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开始进行攸县某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北路项目的道路建设。

判决结果

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的规定,被告攸县XXX中心作为攸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原告的房屋,并有权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攸县XXX办事处及攸县XXX公司虽在协议中被列为丙方和丁方,但通过解读协议内容,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实际仅为房屋征收部门攸县XXX中心及被征收人谭某等,攸县XXX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成员,负责征拆征收日常工作,攸县XXX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均只是作为协议的一方参与列明而已,对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签订主体应为被告攸县XXX中心与原告谭某等,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三被告无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采信。

原告谭某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经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发布公告,认定原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通过公平公正的抽签方式选取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湖南某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房屋市场价值为元。被告依据评估结果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原告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原告协商,最终确定原告房屋补偿金额为元。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安置补偿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上门协商、协议签订现场及原告签订协议后交付钥匙的相关照片及原告的水、电、气销户单进行佐证,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攸县XXX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在双方协商且自愿的基础上予以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涉及的房屋价值显失公平,对评估公司及结果不认可,但在评估报告公示之后未申请复核评估,故本院对其诉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过程中,从发布征地决定到签订协议及拆除房屋期间,所有文件均依法予以了公告张贴并摄有照片予以证实,程序合法正当,确定的补偿金额合理有据,补偿款项全部支付到位,征收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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