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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5月27日讯(记者郑涛)5月2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审判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湖南高院党组将做好涉农民工工资审判执行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为组长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导小组,先后出台《关于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等文件,为各级法院常态化审判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提供指导。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主动作为,及时化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涉农民工案件,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答,为农民工当事人快速、精准维权提供了依据和通道。
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96.86%;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件,执行到位率96.1%,兑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5.5亿元,为全省根治欠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件人,其中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38人。
典型案例:
1、石门县法院诉前调解3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年12月30日,石门县法院受理一批涉及3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该案中32名农民工系石门县某石膏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因效益低迷,自年起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案金额总计.76元,且公司正处于停产整改阶段。因长期拖欠工资,多名农民工上访到县政府、县信访局,后转交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公司仍未支付。后32名农民工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石门县法院收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考虑到年关将至,该院将这一批系列案交由立案庭速裁团队,先采取诉前调解进行办理。经团队法官和该公司的法人以及原告方的代理人律师反复沟通,最终协商确定该公司于年4月30日前将32名农民工的工资全部结清,由该公司承担涉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目前,该公司已将涉案农民工工资全部打入监管账户,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在该案中,石门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急农民工之所急,利用诉前速裁调解程序快结快审案件,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的成功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2、余某某等16人向湘阴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案
基本案情:年4月19日,郝某某找到包括余某某在内的16名民工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年5月30日,郝某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完工,发包方将工程款已全部结算给被申请人郝某某,但郝某某却拖欠余某某等16名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年5月31日,郝某某向16名农民工当场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年6月18日付清。但到期后,被申请人郝某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16名民工依据欠条向湘阴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再多次催告被申请人郝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年8月26日,余某某等16名农民工在湘阴县劳动监察部门的陪同下向湘阴县法院申请支付令,共同要求被申请人郝某某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共计32,元。
处理结果:湘阴县法院经与湘阴县劳动监察部门及16名农民工沟通后,当天便向被申请人郝某某送达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郝某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余某某等16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32,元。后因被申请人郝某某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余某某等16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阴县法院快速执行及时为16名农民工追回了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一般适用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转入诉讼程序。本案中,湘阴县人民法院引导农民工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维护权益,使案件得以快速处置,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3、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年至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期间,拖欠刘某某等90余名公司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年8月后,被告人张某某更改联系方式,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年3月8日、14日,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就被告人张某某拖欠职工劳动报酬事宜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于被告人张某某公司门口并送达张某某之父,张某某仍然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控制并交由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同年5月11日移交给浏阳市公安局。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通过公开拍卖张某某公司设备,已拍卖得款人民币40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部分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了谅解。
判决结果: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拍卖得款人民币40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未支付完工人工资而逃往外地,拖欠民工人数较多,拖欠工资数额达84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行为,对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获得感、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成立并实际经营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年1月份起,该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年8月,拖欠公司53名员工工资累计达人民币67万余元。公司员工向长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长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年8月18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配合调查,并在指定日期支付所欠员工工资。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既不配合调查,也未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且被告人刘某某还多次指使人员企图转移公司财产,被公司员工发现并制止后,一直逃匿。后经多方协调及法院民事判决,该公司先后支付了拖欠员工工资30万元,但至今仍拖欠员工工资37万余元。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网上追逃;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行为,对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获得感、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实中,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一些农民工被迫走上堵路、跳楼等“犯法讨薪”之路。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隐患,必须要用最严厉的手段遏制这种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37万余元。且经长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处相应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5、蒋某某诉被告某建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蒋某某承包了被告某建工公司在怀化一房地产工程项目的相关油漆及涂料工程,蒋某某与七八名工友一同进行了施工。年1月4日,原告蒋某某向项目部申请支付工程款,该项目部工作人员确认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元(含其他工友工资),申请表上有被告负责人签名确认。年5月23日,被告项目经理部向蒋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年中秋节前把原告蒋某某班组劳务费款项结清。之后,被告向原告付款40万元,尚欠元未付清,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怀化市鹤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工公司怀化项目经理部系被告设立的内部机构,其对外发生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某建工公司予以承担,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申请表及承诺书的内容向原告支付劳务款。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应承担利息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建工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蒋某某支付劳务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中室内、室外的装饰工程,通常是分包给零散施工队。这些零散施工队通常是由若干名打零工的民工自发组成。该类承包合同中拖欠的工程款实际上就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故本案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正确。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还支持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更好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岳阳君山法院多措并举强制执行劳务报酬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岳阳某纺织厂聘请原告尹某某担任纺织厂的门卫,自年12月至年10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尹某某工资共计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尹某某将被告岳阳某纺织厂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结案。因被告岳阳某纺织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尹某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首次约谈被执行人、该公司董事长袁某某,但是袁某某拒绝配合。随后,岳阳市君山区法院通过网上查控,查询被告人名下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立即对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并将被告岳阳某纺织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过查询,发现被告名下有一项固定资产,法院立即对资产进行查封,并在网络司法平台对该资产进行依法拍卖处置,最终将拍卖处置后所得的资金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款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卡、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各项措施,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查询到的固定资产进行拍卖变现,在较短时间内执结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高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7、劳务工资作为优先债权优先分配支付
基本案情:年2月,临湘市五尖山瑞购超市进行装修,石某为总包工头,聘请黄某作为木工装修超市。年6月,黄某请求石某结算工资,但石某以钱暂时挪到其他工地为由一直没有支付黄某的劳务工资。经黄某多次催讨,石某在年1月10日向黄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答应在年6月之前付清工资。期满后,石某并未按期支付黄某工资。为此,黄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临湘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石某于年4月7日之前支付黄某工资元。期满,石某并未支付黄某的劳务工资,黄某遂向临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临湘市法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石某属于系列案,石某在临湘法院有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69件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参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因申请执行人黄某的劳务工资属于优先债权,遂对申请执行人黄某的劳务工资按%比例优先分配支付。
典型意义:本案中,石某系69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临湘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涉农民工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8、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享有优先清偿顺序
基本案情:年11月16日,株洲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被攸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关闭,原有厂房、生产设备等已经被全部拆除,仅有煤矿关闭补偿金万元被法院冻结。该煤矿负债总额为.4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债权总额达.42元。攸县法院依法受理姜坡里煤矿破产清算纠纷案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以及数额进行了表决。其中,债权人唐某某于年至年为姜坡里煤矿承建施工项目,经结算姜坡里煤矿应付唐某某工程款元,该款经执行一直未予兑现。刘某某等11名农民工以唐某某在承建姜坡里煤矿工程时拖欠其工资为由分别诉至法院,后调解结案。尔后,唐某某对刘某某等11人的工资一直未能偿付。
执行结果:攸县法院认为,刘某某等11人诉请对某某在承建姜坡里煤矿工程时享有工资债权合计元,该债权属于拖欠民工工资,应在破产案件中作为职工债权予以处理。法院会同管理人、攸县黄丰桥政府多次与其他已申报债权的职工和唐某某进行沟通,将刘某某等11人的工资纳入职工债权进行优先清偿,最终,经已申报债权的职工和唐某某同意,多方达成和解,将该11人的债权按清偿比例全部兑付。
典型意义:本案是破产案件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顺序。法院在审理该破产案件时兼顾各方利益,组成专门的工作团队,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的欠发情况,及时将农民工的工资纳入职工债权进行优先清偿,并取得各方和解,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9、司法拘留显威力,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基本案情:杨某某等29名农民工诉潘某合、潘某群劳动报酬纠纷,原被告双方于年4月26日经怀化市中方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潘某合、潘某群应于年5月30日前给付杨宏桃等29人劳务费共计元。但两位被执行人却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29名农民工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予以立案。
执行结果:29起案件受理后,中方县法院执行局决定对29起案件合并执行,由一人专办。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潘某合、潘某群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等情况,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执行法官多次向两位被执行人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及影响,劝说两位主动来履行义务。年8月21日,潘某合与潘某群被拘传至法院接受询问,考虑到涉案标的不大,被执行人很有可能有履行能力,法院决定,当天潘某合、潘某群若不履行义务,便依法对两位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急忙联系家属,让其代为转账支付元,并承诺在8月23日12点前将余款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涉案标的不大,被执行人很有可能有履行能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压履行了法定义务,保护了2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疫情期间执行不断档,为名农民工“云发放”万元
基本案情:年,原属乡镇企业的涟源市枫坪镇青树煤矿二矿按相关政策予以淘汰关闭。该煤矿关闭后,由于长期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资、工伤赔偿等款项,仍遗留较多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煤矿破产引发的民生矛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枫坪镇政府企业办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多次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镇企业办承担青树煤矿二矿偿还义务。
执行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涟源法院、陆续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企业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组派专人多次前往枫坪镇政府沟通协调,通过多方努力,该镇企业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分批将执行标的款转入涟源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截至年12月,共执结该系列案件件,执行到位标的余万元。面对剩余件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迫切期盼,该院持续跟进被执行人付款进度,计划在春节前后全部执行兑付完毕。然而,年2月,该案执行标的款全部顺利到位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在严峻的防疫形势下,涟源法院创新实行“非接触式”执行方法,借助电话、短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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