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攸县 >> 攸县特产 >> 株洲攸县出台十大医保便民举措服务疫情防控
华声在线4月2日讯(通讯员张琪彭亮霞)为做好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攸县医保局推出了下调核酸检测价格、延长医保参保缴费期等十大便民举措。
医院,市民正在排队等待检测核酸
以前核酸混检每次10元,核酸单检每次40元。从3月28日起,医院根据最新的医保政策,下调了核酸检测价格。现在,核酸单检每次不高于28元,核酸混检每次8元。
医院医保科主任罗伶俐介绍:“核酸检测,我们分为单检和混检两块,从3月28日到30日三天期间,我们总共提供核酸检测人次是人次,为老百姓节约费用元。”
在攸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部分企业工作人员正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业务。通讯员供图
疫情期间,为了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攸县医保局延长了企业职工医保缴费期。攸县医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唐庆仕说:“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对企业职工参保的期限,延长到6月30日。在6月30日之前,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纳入医疗保险待遇。”
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医保业务,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攸县医保局在新冠患者救治、医药机构运转、门诊医疗保障服务、药店监管、医保服务等方面多点发力,通过医疗保障手段支持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唐庆仕介绍:“我们保证医疗机构救治的费用能及时结算,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行。在救治方面,把新冠的治疗药物以及治疗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报销。在药店我们实行监督检查,防止零售药店擅自抬高物价,囤积防疫物资,如发现我们将从重处理。”
附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全县疫情防控大局,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医保业务,根据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医疗保障应对目前新冠疫情支持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医保发〔〕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救治,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在异地救治的患者,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未参保患者先行救治,抓紧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按医保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支持定点医药机构运转和投入疫情防控。及时结算拨付医疗费用,对因特殊时期无法及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先行预付。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足额保障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确保不因资金上解问题影响疫苗保障供应,不因接种费用结算问题影响接种工作正常开展,杜绝因疫苗及接种费用问题影响接种进程。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取消年度预留金考核,直接全额返还一般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
三、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从年3月28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以及试剂费用综合由之前不得超过40元/人次降至不得超过28元/人次;混检价格由之前10元/人次降至8元/人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2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
四、及时调整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院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要求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甲类报销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根据省市医保局规定,及时将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采购《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的需求时,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及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五、延长参保缴费期
(一)参保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6月30日前,参保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保险住院待遇不受影响。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续保截止时间从年2月28日延长至年5月31人。未及时续保缴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延长缴费期内续保缴费的,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等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截止日期从年2月28日延长至年3月31日。未及时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延长缴费期内续保缴费的,可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优化门诊医疗保障服务
(一)延长特门待遇享受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在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年3月31日,原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二)特殊病种门诊和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实行“长期处方”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长期处方”制度。特殊病种门诊月标准结余费用可滚存至该月所属自然年度有效期内的剩余月份,享受特门和“两病”待遇的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凭处方一次性购买2—3个月的药品。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八、加强对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稳价保供,对于擅自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协议零售药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移交后,及时跟进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九、持续优化医保服务。做好“五个办”(网上办、电话办、及时办、延期办、容缺办)经办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对外公布服务电话,提供医保政策咨询服务。参保人员可通过“湘医保”“株洲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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