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

税务局推荐避税案例4

发布时间:2022/11/25 2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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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集化学药物、生物药物研发、原料药合成、制剂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创新性制药公司,主要从事皮肤科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共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一百三十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极大促进了企业研发,使得企业具有更多的现金流进行项目的投入,并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帮助企业形成了稳定持久增长的动力源,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32:湖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湖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之类、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施工的公司。年,该公司“55万平方米高性能平板陶瓷膜项目”被认定为重点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创新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按照该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近四十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与税收成本,有效地推动了该企业更快发展。

案例33: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典型案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来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及销售;机电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由于疫情爆发突然,且正逢春节假期以及疫情防控隔离需要,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物资紧缺,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2月份采购了多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设备,加入了防疫物资生产队伍。省发改委下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后,醴陵市税务局第一时间联系该企业财务人员,告知其可以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并辅导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年一季度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一百余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三万余元,随着企业利润的增加,减税效益将更为明显。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公司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转型以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我们对未来很有信心。”

案例34: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主行业为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是湖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百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40%,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使企业获得了更快的发展。

案例35:株洲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株洲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茶陵县金星工业园的一家从事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销售;饲料原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销售的农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企业在年三季度自行申报税收减免五十余万元,享受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通过享受政策,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36: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十余万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中兴路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炎陵勋邦电子厂一层的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生产、销售口罩产品为主。年,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分别于年5月13日和年9月14日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案例37: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七万余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位于醴陵市船湾镇的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及时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七万余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案例38:炎陵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免征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炎陵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坎坪路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餐饮、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年1-9月,累计减免增值税三十余万元。炎陵县税务局鹿原所税务干部通过电话预约、上门送政策、线上辅导申报等多种方式服务纳税人,帮助企业切实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给疫情期间经营最为困难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送来支持政策,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税收压力,让企业渡过了难关。

案例39:疫情优惠政策支撑餐饮个体生存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株洲市天元区某饭店属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于年10月8日注册,历经近10年的发展,沉淀和积累了一批老客户,生意一直比较稳定。但疫情期间对餐饮行业经营冲击很大,造成了收入锐减,为春节准备的食品原材料过期,员工不稳定,企业由赢转亏的局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某饭店年1-3季度共减免了增值税六万余元,极大缓解了饭店的资金困难,助力了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对此也不无感慨,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帮助,通过税务人员快速宣传落实,让企业感受到无比温暖,不但帮企业渡过了难关,也切切实实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

案例40:炎陵县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自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炎陵县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平乐乡新山村李家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二、三季度共减免五万余元,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41:炎陵县某水电站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自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炎陵县某水电站(普通合伙)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龙溪乡土垒村某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三季度减免增值税九百余元,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42: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一二季度达50%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7号)

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3月,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的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以生产、销售电永磁成套设备和快速换模成套设备为主。年疫情以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株洲市政府将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纳入到全力支持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年1月至年6月,共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万余元,减征幅度达50%,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发展。

案例43: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收5.6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1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二)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卦石村嘴上屋组的一家农业休闲观光服务企业,以农家餐饮服务为主。年,该单位因新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总局、省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文件要求,减免该单位各项税费合计近六万元。

案例44: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年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近九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一条)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通货运、多式联运业务、无车承运、仓储为一体的大型物流企业,拥有仓储用地7万余平米,全年符合减免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近9万元。醴陵市税务局及时组织专人上门宣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时将这一政策及时送上门,让他企业的运转更顺畅,有了税务部门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他对复工复产充满信心,更进一步坚定了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

案例45: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年三季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一条)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洲工业园的一家主要物流的纳税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配载,零担配载,货运站(场)经营(综合),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未定级),农产品、土特产品、粮油、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金属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卫生用品、清洁用品批发、零售,网上贸易代理服务,粮食储藏、销售,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年三季度按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案例46: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灵官坳的一家微型棉纺纱加工厂,以生产、销售棉、麻、毛、化纤各种(类)纯、混纺纱、线、为主。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年一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千余元,税务干部仔细核查了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资金信息,及时审核并上报了申请,最终通过了审批,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渡过了疫情期间订单大幅减少的资金短缺困难,给了企业充分的信心来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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