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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6月28日讯(通讯员龙石林记者刘姝琪)随着我市城乡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人、车、路的矛盾日益突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
近日,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所辖县市区交警大队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对涉及“死亡2人”、涉及“两客一危一校”以及货车负有责任的典型交通事故开展事故深度调查。现将部分典型事故案例调查情况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和运输企业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文明出行,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案例
年1月7日20时30分许,邓某红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B3T***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沿G由南往北行驶至茶陵县思聪街道办垅田山加油站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时,恰遇黄某辉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A7***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对行驶而来(时速48km/h)。致使湘B3T***号小型轿车车体右部与湘DA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体前部发生碰撞后严重变形,造成邓某红、陈某2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邓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年1月25日14时15分许,朱某平醉酒后驾驶牌照为粤SY0***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炎陵县沔渡镇龙巷村野禾塘组家里出发沿S线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S线km+m炎陵县沔渡镇大江村蛤蟆石组路段时,因占道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陈某林驾驶的湘BJP***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何某英)相撞,造成陈某林和何某英2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朱某平(醉酒、超速83.25%行驶、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雨棚、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英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年4月27日12时26分许,刘某驾驶牌照为湘B25***的轻型货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新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行经新东路马家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叉路口前路段时,遇同向行驶在前的罗某玉驾驶防盗号牌为天元***两轮电动车并搭乘周某某,(罗某玉驾车时接听电话)在道路上临时停车3-4秒时与其相撞,造成货车碰撞电动车后两车受损,罗某玉、周某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刘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注意安全和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玉驾驶两轮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和违反规定载人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9条第8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周某祥搭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自身损害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5月3日下午,陈某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湘BQR***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仔从茶陵县虎踞镇乔下村九女仙寺庙出发,驶往虎踞镇乔下村老屋组。17时10分许,陈某良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茶陵县虎踞镇乔下村九女仙下坡弯道路段时,湘BQR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与树木相撞,造成陈某良当场死亡、陈某仔受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6日9时20分许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陈某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介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两客一危一校”事故案例
年1月25日早晨,当事人刘某夏驾驶湘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伏波大道由南往北行驶,6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伏波大道与幸福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行人喻某安自人行横道北端附近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因刘某夏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加之喻某安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导致湘B***号车前部与喻某安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湘B***号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刘某夏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喻某安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3月9日,杨某崇驾驶豫A1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醴陵市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1时03分许,途经醴陵市渌江大道湖南安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越中心双黄线左转弯时,遇沿该路段相对方向直行的丁某福驾驶的发动机号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受其影响而失控倒地滑行,丁某福滑行至豫A10***轻型仓栅式货车右侧后部被该车右后轮胎碾压,造成丁某福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杨某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4月11日1时32分许,王某驾驶湘BR0***轻型货车沿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国道线攸县皇图岭镇丹塘村路段(km+m),遇行人宾某桂自西向东横过国道,因王某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宾永桂,湘BR0***轻型货车左侧将宾某桂撞倒在地后碾压,尾随湘BR0***轻型货车的湘B61***小型面包车司机刘某光因未发现倒地受伤的宾某桂,致使湘B61***小型面包车也碾压到宾某桂,造成宾某桂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未报警并驾车逃离了现场。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事故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宾某桂不承担事故责任。
年5月5日,陈某强驾驶湘B66***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醴陵市青云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6时55分许,途经醴陵市青云南路市政工程管理处公交车站时,车辆挂到市民廖某凡导致廖某凡倒地后又被该车右侧的前后轮碾压,造成廖某凡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陈某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凡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通过事故深度调查发现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县市道路安全风险突出。开展深度调查的8起事故有7起发生在县市,其中醴陵2起、茶陵2起、攸县1起、渌口1起、炎陵1起。
(二)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多发。共有4起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占应开展事故深度调查的事故总数的50%。其中,3起涉及摩托车、电动车,1起为网约小客车。
(三)摩托车、货车肇事风险突出。8起事故中涉及货车2起、摩托车及电动车的事故4起,大客车碰撞行人2起。
(四)重点交通违法肇事风险突出。炎陵“1.25”事故,肇事小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茶陵“5.3”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4起涉摩托车、电动车事故存在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农村地区大量存在村民自建或未纳入管养范围且建设标准低的公路,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标牌等设施缺失。